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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府的地方機構里,由四套機構組成,分別是知府衙門、稅務局、督察院、大法院。
其中的稅務局比較特殊外,其他知府衙門和督察院以及大法院的相互獨立是直接效仿了中央機構的。
畢竟大周王朝京畿機構的司法部、督察院和大法院這三大司法機構,是屬于獨立機構,和內(nèi)閣里的其他行政機構保持了距離。
雖然完全無法保持司法獨立,但是一定程度上保持司法的獨立性還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