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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賑災的糧食,大秦有明文規(guī)定,律法嚴明。
不管大災小情,但凡朝廷批文,戶部撥款,下發(fā)至州府一級地方,任何賑災舉措,半碗米,兩碗水,少于這比例者不論緣由,以徇私罪論處。
“既是賑災,三餐皆飯食自是不可能,但帝國律法名言,凡以官服名義開糧倉賑災者,若自底舀一勺,米粒少于五分之一者,不論官階大小,上至州府下至衙役,皆斬之?!?/p>